本文目录一览:
- 1、...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
- 2、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
- 3、《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4、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 5、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订)
- 6、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
1、将第九条修改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将第四条修改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3、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无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5、第三款修改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发挥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
1、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时间。
《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2、第三章 航道建设和养护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航道建设,改善航道通航条件,提高船舶通行能力,并根据航道规划编制航道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5、此外,还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占、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排水部门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市政道路雨水排放口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1 |无锡市水利|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 |1998年| | |工程管理办|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市政府| | |法(1992年|水利工程和设施。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占用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共交通设施产权单位签订补建或者补偿协议,并告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六条 加强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方便公众换乘和使用。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等公共场地乱搭亭棚、摆摊设点,影响市容。